《征管法》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是怎样规定的
(1)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(pay)的税款,税务(shuìwù)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;纳税人自结算缴纳(pay)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,可以向税务(shuìwù)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(interest)(退税(Tax rebate)利息(interest)按照税务(shuìwù)机关办理退税(Tax rebate)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(guīdìng)的活期存款利率(本金的利率)计算),税务(shuìwù)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;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(guīdìng)退还。
(2)因税务(shuìwù)机关的责任,致使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(shuìwù)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,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。
(3)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(shuìwù)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;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追征期可以增加到五年。
(4)因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,税务(shuìwù)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少缴、未缴税款。